哈尔滨公租房多少钱-天津桂豪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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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因服兵役或者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口未在本市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学校或者部队证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4、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证明?

5、属于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政府指定机构核准?

区政府指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到的初审材料转给住房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汇总后形成核准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通知书》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4)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4)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5、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5)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注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以上统称申请人);

1、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政府指定机构核准!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到的初审材料转给住房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

5、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汇总后形成核准结论。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6、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

7、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配租资格通知书》);

1、取得《配租资格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组合方式配租。

2、分配制度:(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申请人应当在《配租资格通知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

申请人在期满前未提出复核申请或者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配租资格终止。

这个你得到市政府官网去看看消息了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规定,2011年,哈尔滨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哈尔滨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

二、家庭收入符合哈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即需持有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具备上述条件的市民可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事处或镇政府初审、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由哈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年内统一进行1~2次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